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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3: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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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吧,《高规》有错吗,是修编时的时代印痕还是真的错了?
这个我是不信的,最多就是修编的时候 ...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3 23:1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5年版)
9.2.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本条原则上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如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根据一些高层建筑实际作法和取得的效果,作此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照度主要是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提出的。该标准规定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要在高层建筑内任何部位发生火灾时坚持正常工作,这些部位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应与该部位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最低照度相同,其有关数值见表22。表22中数值引自《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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