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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2: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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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5.7条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二、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第4.3.5条 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区域的正上面或正下面。若与火灾危险区域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压为1~10kV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通向走廊或套间的门应为难燃烧体的。
二、变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共用的隔墙应是密实的非燃烧体。管道和沟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变压器室的门窗应通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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