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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2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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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请教“又一次”这个“又”从何而来?
虽是疑问句,但那两句话的意思是觉得图集就那么画了,疑问的是为何敢那么画。难道不是吗?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9-2 19:23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7
注册会员 101#:
规范说的很清楚,虽然错的规范不少,但是这本规范在这个问题上,表述无歧义。不看规范看讲座?看教材?舍本逐末。
注册会员 108#:
如果可以随便折算,这规范的条文解释就废了。
放着规范及其条文解释不看,也无视主要起草人N年前的数篇文章,问问你们,就算规范有争议,那有争议的条文多了,见过有几个主要起草人公开多次发表论文阐述的?总说什么什么该有人站出来解释,现在这个规范这个问题任元会解释了多年多次多场合,怎么还有争论?
抱着培训教材不放的人,请不要无视它可是直接引用的条文解释: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办公建筑照明的功率密度值。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说到底,是有些人错了好多年,心理上接受不了这个事实而已。
注册会员 116#:
有人说了,“解释规范,最正确的途径是以编写组的名义发正式文件通告全国。而不是这个专家发个什么论文,在某个会议上面怎么说。他能代表谁啊?他说的能当依据?”
有人说了,“并非仅限于“理解”,还包括由编制人员担任讲课老师的“宣贯讲课”和由编制人员负责编写的《培训讲座》 ...”
还有人习惯说了,“问了这么多,没有一个人站出来给个解释。”
有人解释了,你们说不正式。可规范没错,怎么正式解释?解释什么?
都由着你们说,请问,规范自附的条文解释有没有强制效力?如果有,那就别找对自己有利的说法,错就错了,有什么不能接受的?
问题就在于,在规范条文及其解释无歧义情况下,一会拿培训讲座说,一会拿论文说。那要规范干嘛?以后人手一本讲座算了。
请问各位:“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办公建筑照明的功率密度值。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这句话有歧义没?培训讲座上也是这句话!没有歧义执行就行了!说那么多干嘛?
凡是折算的,都是自己想出来的,还拿个10%说事,10%是对照度的规定,直接就给挪到LPD上了?太有才了。
注册会员 117#:
宣贯我没听过,如果是任元会本人宣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跟他的08文章无关,早于08年,在非照明的讲座上,任元会多次主动强调这个问题!
翻遍各类杂志,你能找出一篇署名文章可以让你随便折算的?包括给你宣贯的人的文章。本来就无争议的事。
只是有些人错了很多年,不习惯而已。
。。。。。。
尺短寸长 111#:
不反对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但并不因为任元会先生2008年论文的发表,就视当年GB 50034-2004编制人员担当讲课老师所讲的LPD折算和《培训教材》中LPD折算不是事实,请勿混淆视听。
从道理上讲,当某一房间或场所的标准照度一旦确定,那么如下规定是否更为合理呢?
1、设计照度正偏差0~+10%,LPD不允许折算;
2、设计照度负偏差0~-10%,LPD则应该折算(强调照明设计节能,做到无难度)。
由于会稍稍加大一些实施难度,个人还是认为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比较易于实施。
尺短寸长 120#:
条文说明中确实提到了“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但计算照度值在发生正、负10%偏差时,允许不允许LPD按比例提高或折减呢?
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规范正文没说清楚,条文说明是指标准照度值提高一级或降低一级时的LPD 折算,也没对计算照度值是否应或可折算作出明确规定。
尺短寸长 121#:
你没听过宣贯,就敢下结论?
凭甚么说:“如果是任元会本人宣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
2005年,上海的培训,来了好几位GB 50034-2004的编制人员,任元会先生就在其中。尽管不是他一个人讲课,但LPD进行折算的事,也就在他眼皮底下发生了。
完全可能他当时没注意其他人的讲课,后来发现出问题、有误解,才到处讲课和写论文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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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员:“虽是疑问句,但那两句话的意思是觉得图集就那么画了,疑问的是为何敢那么画。难道不是吗?”
尺短寸长:
你认为是就是,你以为你是谁?还真认自己为神人了?
19#:我在问fly55555555他说的图集为何违反违反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第6.3.8.2条;
21#:我在问fly55555555他说的图集规定,依据是什么。
又踩你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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