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5-10 1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帖子:1.6 对路灯接地采用TT系统的认识存在误区
《路灯探讨》一文在“6.2.2 各路灯的保护接地极分设”的分析、结论值得商榷。
《路灯探讨》6.2.2分析摘选:“……分设接地极的做法直接与上述的《低规》第4.4.12的条文规定相‘冲突’,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而且,每处路灯灯杆都要单设接地体,较为浪费接地钢材。”
《路灯探讨》6.2.2结论摘选:“为此,变压器中性点处引出的N线必须另穿绝缘套管,拉到距离箱变20m以远的地方,单独设置工作接地极;且该接地点的半径20m以内,不得存在任何本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体。而这一点有时是较难实现的,它也成为路灯实施TT系统的瓶颈问题”
上述言论是否正确?
比如,以路灯采用TT系统为例,配电干线采用RCD保护,每个路灯单独分设接地极,为何会与《低规》第4.4.12条之规定相“冲突”?细细研究,发现是《路灯探讨》作者误读了该条规定;“每处路灯灯杆都要单设接地体,较为浪费接地钢材”的结论也使人莫名所以,很多情况下为何不能充分利用路灯基础钢筋?既省钱又耐腐,何乐不为?
又比如,按德国的VDE资料介绍,一般情况下,变压器中性点处引出的N线另打工作接地极,与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只要大于10m即可满足两个独立的接地极要求(见《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2003年第一版、2007年第二版和《建筑物电气装置500问》(以下简称《500问》)P83——图13.8变电所分设两个接地极可消除暂时过电压引起的电气事故),并非要求达到类似原92版《民规》第14.7.4.3条所要求的“……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两接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20m”(现JGJ 16-2008《民规》也已经删除此款设计规定,类似的接地间距问题在第12.7.1条第3款已经改为“……两接地网的距离不宜小于10m”),故所谓“成为路灯实施TT系统的瓶颈问题”的观点欠妥。
《道路照明》6.1.9在关于路灯采用TN-S或TT系统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
“TN接地系统……其缺点是如果PE线断开,就起不到保护作用,可能导致电击事故。”
“TT接地系统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直接接地,因而可以减少触电的危险性,采用它的优点是更安全,缺点是其故障电流小,不能用熔断器或断路器的瞬时过电流脱扣器(笔者注:《道路照明》遗漏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采用)兼做接地故障保护,而应使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另外,金属电杆需要进行接地,当每根电杆已作接地时,配电线路不需要再配保护线(PE)。”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以上特点,结合路灯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
由此可见,《路灯探讨》一文之TT系统“路灯单独分设接地极属于违规”的观点有误。
另外,TT系统由于采用RCD作为接地故障保护,对每个路灯的接地电阻要求极为宽松。以配电干线RCD的R≤25/I (《民规》12.4.6-2)公式计算,当I =0.1A时(配电线路较长时),R≤250Ω就能满足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灵敏度要求,极易实现;当I =0.3A时(配电线路很长达1km等极端情况),R≤83Ω也不难实现。而且,由于接地电阻要求不高,就完全可以利用路灯金属灯杆的地脚螺栓将灯杆与路灯的基础钢筋连接在一起,不会发生像TN-S系统那样万一PE线断开,将会起不到保护作用,发生故障电击事故难以避免,因而TT系统安全性大为提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