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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23: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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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12-4 23:38 编辑
回复 37# sgf2002
每一次与sgf兄的技术交流都有莫大的收获,而且讨论过程非常愉快,很享受。接着与老兄探讨。
1反驳有理,有规范条文做强有力的支撑。但是我有一个疑惑:规范标注1区范围是“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者对于无盆淋浴的场所则是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以上2.25m的水平面。”2.25m这个高度为什么可以神奇的使超越这一高度的区域不属于0、1、2区的任何一区?这个高度以上的区域是不是可以认为已不是装有浴盆或淋浴盆的场所了呢?处于这一区域的带电装置是不是就不需再按照特殊场所的要求而提高防护等级了呢?
2后半部分以及3,的确分析的是卫生间灯具发生接地故障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看间接接触电击的定义:“当电气装置因绝缘破损发生接地故障,原本不带电压的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因此带对地故障电压时,人体接触此故障电压而遭受的电击,称作间接接触电击。”也就是说,电气装置因绝缘破损发生的接地故障是间接接触电击产生的原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在接地故障发生时有效切断故障回路,从根源上消除了间接接触电击的发生,此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作用正是GB16895.21建筑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间接触电防护的措施里提到的“自动切断电源”。
4等电位的措施在GB50054-2011第5.2.1条间接触电防护的措施里是被明确提到的,在此不赘述。
I类灯具的基本绝缘层作为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浴室局部等电位联结作为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且该灯具安装于一个不属于0、1、2区任何一区的区域内。在以上多重措施的保护下,个人认为由此灯导致人身电击伤害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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