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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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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18 22:08 编辑
回复 36# 暗夜流星
暗夜流星 所言,不无道理。
作为一名设计人员,确实应该如33#楼大鼻山所说“设计人员抱着给自家盖房子的理念,去搞设计,我相信就是最好的设计”的那种工作态度去做设计,既要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委托设计要求,精打细算,节材省料,科学设计,交给业主方一个“安全可靠、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安装运行方便”的好设计。除个别设计人员外,我想绝大多数人不会有不想将设计工作做好的想法,也不会置业主方的正当要求或需求于不顾(反倒是时不时会碰到有些业主方不愿遵守规范的设计规定,设计人员反反复复与之作解释工作也解释不通,为之苦恼不已)。
但今天的讨论,不是暗夜流星说的设计不合理要不要修改的问题(业主方下个指令,要求设计院将不合理的设计修改成合理的设计,估计99%的设计院没二话,也不敢有二话:设计不合理你还有理?是不是),而是这位审图人员的话,措辞过于严厉和绝对。
比如“二级负荷应包括走道照明(电话沟通时,老爷子要求所有走道照明都要按应急照明设置)”—— 在疏散走道上按规范已经设置疏散照明(应急照明)的前提条件下,有无必要非得将剩余的走道公共照明全部设计成“应急照明”不可吗?
系统小,“打包”一起处理,将问题简化,也节约投资,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但系统大了,难不成真的是“所有走道照明都要按应急照明设置”?
比如,“总配电柜进线总断路器带隔离功能应取消总隔离开关(老爷子坚持认为二者不能同时存在)”—— 供电局是不是有另外规定呢?但凡断路器是否必带隔离功能吗?
比如,“总进线处,电流互感器应只设一组,考核电度表和电流表(老爷子认为计量没有那么精确,不必电度表设一个互感器,电流表再设一个互感器”—— 如果是物业计量,共用一套互感器,也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如果是电业计量,供电局允许不允许呢?
比如,“设计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开关不应采用漏电断路器(老爷子认为漏电断路器和电气火灾剩余模块只能取其一,要是在某开关处用了漏电开关则不必设电气火灾系统,反之要设该处设了电气火灾系统,则不设漏电开关)”—— 是不是存在配电回路接地故障动作灵敏度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可能性?设置了比300mA大的整定值(选择性配合级差的需要,比如I△n=1A延时跳闸的RCD)来满足接地故障动作灵敏度,而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根据“I△+300mA”可能选了一个500mA 的报警,就会存在这种即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又有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监测器的可能性存在。
比如,“屋顶水箱间应设置消防电话(老爷子认为水箱间就是规范里说的“等处”)”——有规范、标准规定作依据吗?
关键在于——
该审图人员提问题的方式,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不了解具体情况,只能用“可能”一词,比如有些问题);
该审图人员和设计人员沟通时,一没引用规范规定条款,二措辞过于严厉和绝对。
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只能给个初步判断——改动一下28#大鼻山的发言:设计自己也可以多反思。客观而言,本案例审图意见中,不恰当成分大于恰当成分。
不好意思,看错28#大鼻山的发言了(红色部分,特别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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