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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1: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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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点,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9条中,基本意思相同,此条内容的理解与执行可参考——重庆市关于《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与审查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第6条,复制原文如下:
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9条如何理解与执行?(有审查意见提出:1)“变压器系统图中,保障母线段不应有消防设备的出线回路,且发电机的保障负荷出线回路断路器应带由消防模块控制的脱扣器。” ;2)“发电机的低压系统图中,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应分母线配电”。)
对于上述问题有两种观点:
观点1: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3.0.3条及3.0.9条分别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应有双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民规》3.2.3条明确规定:一类高层建筑消防负荷为一级,二类高层建消防负荷为二级,无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0.5条文解释中《图一 应急电源接线示例》可理解为:应急电源及应急供电系统是特指针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言的,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属于备用电源。
4)《高规》9.1.1条条文解释:“备用电源的作用是当常用电源出现故障而发生停电事故时,能保证高层建筑的各种消防设备(如消防给水、消防电梯、防排烟设备.....)和消防控制室等仍能继续运行。”
5)综上几点:规范要求的应急电源及应急供电系统是特指针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言的。
观点2:
1)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
2)将于2011年12月底完成报批稿的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规定:“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负荷的工作电源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普通负荷共用同一低压母线段。除电源进线设置隔离电器外,亦不应与普通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如下图所示: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分开,非消防负荷对消防负荷影响较小。
结论:综上所述,在修订规范未执行前,民用建筑中也未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按观点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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