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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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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全帖,一个字——晕!
按GB50034-2004,以某一房间照度标准值300lx,对应的LPD为11W/m2(现行值)为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允许有正负10%的偏差;当灯具数少于10个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
我们先不讨论超过“正负10%偏差”的问题,就说说正负10%偏差范围的事情。
由于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设计照度值基本是偏离照度标准值的。
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编制组编)中的举例,可以判断:
照度标准值300lx,对应的LPD为11W/m2(以灯具数不少于10个时为例)
1、设计照度值极端高,为330lx,按300lx对应的LPD为11W/m2折算概念,此330lx允许对应的LPD最大值为12.1W/m2,超过此值算违反“强条”;
若是设计照度值为320lx,则对应的LPD最大值为11.73W/m2,超过此值算违反“强条”。
2、设计照度值极端低,为270lx,按300lx对应的LPD为11W/m2折算概念,此270lx允许对应的LPD最大值为9.9W/m2,超过此值算违反“强条”;
若是设计照度值为290lx,则对应的LPD最大值为10.63W/m2,超过此值算违反“强条”。
这个折算概念,培训讲课老师不是在上课时说到过的吗?难道有争议?
实际上,1、2中的设计照度值(在GB 50034-2004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对应的实际LPD,需要按设计照度值换算到照度标准值时的LPD,再与规范规定的LPD比较,看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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