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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7: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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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安全电压的取值值得商榷
《路灯探讨》一文在“6.2.1 各路灯的保护接地极共用” 中对路灯采用RCD进行接地故障保护的计算分析时,将安全电压取值定为AC50V值得商榷。
路灯所处环境与建筑物室内一般环境有所不同,相对恶劣得多。路灯长期经风吹雨淋还不排除积水可能,地面可能极其潮湿、人体也完全可能被雨水淋湿,安全电压应取AC25V(具备条件时更可取12V为佳,采用RCD时满足这些要求轻而易举)。近两年经常看到各地媒体报道室外路灯、景观照明金属灯杆在雨天电死人的事件,有必要引起特别关注。
《民规》12.4.6条在TT系统中采用RCD作为接地故障保护时的设计规定是:“当采用剩余动作电流保护器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R≤25/I (12.4.6-2)。”式中25——安全电压取AC25V(潮湿环境);I ——剩余动作电流保护器动作电流(A)。笔者对此计算公式持赞同意见:做到没难度,安全有保障。
1.6 对路灯接地采用TT系统的认识存在误区
《路灯探讨》一文在“6.2.2 各路灯的保护接地极分设”的分析、结论值得商榷。
《路灯探讨》6.2.2分析摘选:“……分设接地极的做法直接与上述的《低规》第4.4.12的条文规定相‘冲突’,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而且,每处路灯灯杆都要单设接地体,较为浪费接地钢材。”
《路灯探讨》6.2.2结论摘选:“为此,变压器中性点处引出的N线必须另穿绝缘套管,拉到距离箱变20m以远的地方,单独设置工作接地极;且该接地点的半径20m以内,不得存在任何本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体。而这一点有时是较难实现的,它也成为路灯实施TT系统的瓶颈问题”
上述言论是否正确?
比如,以路灯采用TT系统为例,配电干线采用RCD保护,每个路灯单独分设接地极,为何会与《低规》第4.4.12条之规定相“冲突”?细细研究,发现是《路灯探讨》作者误读了该条规定;“每处路灯灯杆都要单设接地体,较为浪费接地钢材”的结论也使人莫名所以,很多情况下为何不能充分利用路灯基础钢筋?既省钱又耐腐,何乐不为?
又比如,按德国的VDE资料介绍,一般情况下,变压器中性点处引出的N线另打工作接地极,与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只要大于10m即可满足两个独立的接地极要求(见《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2003年第一版、2007年第二版和《建筑物电气装置500问》(以下简称《500问》)P83——图13.8变电所分设两个接地极可消除暂时过电压引起的电气事故),并非要求达到类似原92版《民规》第14.7.4.3条所要求的“……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两接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20m”(现JGJ 16-2008《民规》也已经删除此款设计规定,类似的接地间距问题在第12.7.1条第3款已经改为“……两接地网的距离不宜小于10m”),故所谓“成为路灯实施TT系统的瓶颈问题”的观点欠妥。
《道路照明》6.1.9在关于路灯采用TN-S或TT系统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
“TN接地系统……其缺点是如果PE线断开,就起不到保护作用,可能导致电击事故。”
“TT接地系统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直接接地,因而可以减少触电的危险性,采用它的优点是更安全,缺点是其故障电流小,不能用熔断器或断路器的瞬时过电流脱扣器(笔者注:《道路照明》遗漏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采用)兼做接地故障保护,而应使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另外,金属电杆需要进行接地,当每根电杆已作接地时,配电线路不需要再配保护线(PE)。”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以上特点,结合路灯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
由此可见,《路灯探讨》一文之TT系统“路灯单独分设接地极属于违规”的观点有误。
另外,TT系统由于采用RCD作为接地故障保护,对每个路灯的接地电阻要求极为宽松。以配电干线RCD的R≤25/I (《民规》12.4.6-2)公式计算,当I =0.1A时(配电线路较长时),R≤250Ω就能满足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灵敏度要求,极易实现;当I =0.3A时(配电线路很长达1km等极端情况),R≤83Ω也不难实现。而且,由于接地电阻要求不高,就完全可以利用路灯金属灯杆的地脚螺栓将灯杆与路灯的基础钢筋连接在一起,不会发生像TN-S系统那样万一PE线断开,将会起不到保护作用,发生故障电击事故难以避免,因而TT系统安全性大为提高。
至于10(6)kV高压电网采用低电阻接地系统且高、低压系统共地的10(6)kV终端变电所内发生接地故障和低压配电系统发生相线接大地故障,对于无等电位联结的室外路灯而言,采用TN-S系统或采用5线TT(指高、低压系统分地)供电的话,危害性极大,下文将会详述。
1.7 个别环节用词欠准确
《路灯探讨》一文在“7 路灯采用TN-C系统合适吗”的分析完全正确,惜最终结论“因此,路灯配电不推荐采用TN-C系统”(包括“9 几点结论”的d结论存在同样措词)不够严谨,应改为:“因此,路灯配电不得采用TN-C系统。”
《路灯探讨》一文在“9 几点结论”章节的“路灯TN-S系统宜以B类断路器作为干线开关,TT系统则宜以RCD或其组合电器作为干线开关”的描述,易导致一部分电气设计人员误以为路灯以TT系统配电,采用RCD不是必要条件,故应改为:“路灯TT系统则应以RCD或其组合电器作为干线开关,除非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的阻抗的和很小时,在满足接地故障动作灵敏度前提条件下,可由保护电器的过电流兼作接地故障,否则应以R I ≤25V验算。”
还有,《路灯探讨》一文在“9 几点结论”章节的“现阶段,路灯若采用TT系统尚会受到一定的制约”,有何阻力?有何难度?有何技术难题会制约路灯采用TT系统?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这方面的技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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