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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5-14 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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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的大鼻山回帖:
请尺短再次仔细阅读拙文的6.2.1和6.2.2小节(也可以搜索一下我在网上是如何评价《低规》4.4.12条款及其条文解释的),看看我对于当时《低规》是如何含蓄评价的(但正式场合,适度含蓄是必要的;说不定某规范编委就正是拟发论文的审稿编辑呢)。
再看拙文原话:“TT系统的自身定义及其具体实践都表明:TT系统中,同一接地保护装置下的不同被保护对象,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也可分设接地体,无须强求共用接地体。……
但是,分设接地极的做法直接与上述的《低规》第4.4.12的条文规定相“冲突”,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
你说好端端的,一切规范标准也都现成的,我何苦非要说“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呢?
至于你提及的GB/T、且非500**系列的规范,只是擅长洋文的一些国人直译过来的本本主义;因此,当已有GB相应条款作明确界定的,我是基本不看这类推荐性标准的,因其可靠性要划上问号。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0 10:37
尺短寸长:
1、“分设接地极的做法直接与上述的《低规》第4.4.12的条文规定相‘冲突’”?
我说大鼻山啊大鼻山,发现规范规定有说得不够明白之处,是不是得再看看其他的规范(也包括大鼻山说的“推荐性标准……可靠性要划上问号”的GB/T之类),岂能胡乱猜测或被其“牵着鼻子走”?
2、正因为大鼻山的“至于你提及的GB/T、且非500**系列的规范,只是擅长洋文的一些国人直译过来的本本主义”和“ 我是基本不看这类推荐性标准的,因其可靠性要划上问号”的想法,才导致“5 线TT”出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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