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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6: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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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GB50054-2011第6.4.3: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条文解释: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电器,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
问题一:条文解释多了个火灾危险场所的前提,但条文没有。按条文看选500mA就违反规范。(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问题二:此条中的出现火灾危险场所又具体指什么。(与GB50057中的是否是一回事?)
答:规范GB50054-2011条文解释已经对第6.4.3条的制定依据、使用条件给出了明确解释,这应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执行该条文。
条文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0mA的要求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IEC TC64)最近的技术文件(IEC60364-4-42:2010版)所作的规定;IEC标准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宜大于300mA;对于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
由条文解释可以看出,300mA是针对火灾危险场所而定,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IEC标准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的代码为BE2,其“特性”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的场所,“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 、木制品商店、造纸厂”等场所。此外,参照GB50058-92第4.1.1条和4.1.2条规定,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这两个条文所列举的火灾危险物质时,也可定为“火灾危险场所”。
???
IEC标准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的代码为BE2……“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 、木制品商店、造纸厂”等场所?
BE2(火灾危险场所)真包含车库了?不会吧?
汽车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防火规范规定划分为丁类,不太可能划为BE2(火灾危险场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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