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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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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7-2010:
4.5.7 屋顶“孤立”金属物,“孤立”是林主编自己加上的,无非是说明“此屋顶金属物”与防雷装置,或者做为防雷装置的建筑物自然金属构件无直接联系而已。
从IEC62305-2010 E5.2.4.2.4仔细看,屋顶电气装置如果和屋顶防雷装置无直接连接时,也属于屋顶“孤立”金属物。
IEC62305-2010 E.5.2.4.2.4 埋头安装或突出屋顶固定装置的防护
“对埋头安装的屋顶装置、突出屋顶装置提供保护的金属杆状接闪器,应安装在这样一个高度:受保护装置应完全处于杆状接闪器的滚球法保护空间内或完全处于表2的保护角的锥形保护区域内。杆状接闪器与屋顶装置的安全隔距应满足6.3的规定。
图E.29为一采用保护角法设计,由杆状接闪器为屋顶装置提供保护的例子。保护角的值应符合表2中LPS防护水平。
不在杆状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金属屋顶固定装置,如果其尺寸不超过以下范围,则不需提供附加保护。
——高于屋顶平面上方0.3 m;
——固定装置总面积1.0 m2;
——固定装置的长度2.0 m。
埋头安装的金属屋顶固定装置不能达到这些要求,根据6.3隔距的要求,至少应用一根等电位连接导体与接闪器相等电位连接。”
上述前两段和E29的图说的就是屋顶电气装置的防雷做法,然后来了一个转折,如果其尺寸不超过以下范围,则不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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