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5-4-30 08: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4-30 08:19 编辑
34#楼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4-29 07:39
10.1.6告诉了我们,此处出线分开就是单独回路,那就是说不论总箱或总柜,只要是这建筑第一级的配电装置就行了,而且显然意思是消防与非消防合用一配电装置。10.1.9显然不赢在总箱或柜的独立设置上与本条冲突,否则10.1.6说明中应将回路描述中的本楼的配电室这一描述取消,仅剩下变配电室那个描述。故而10.1.9描述针对的是消防设备的末级配电装置了。规范是一本,而不是一条,自己的条款不冲突的情况下去理解才对,不能断章取义呀
何谓“断章取义”?
正因为“10.1.6告诉了我们,此处出线分开就是单独回路”,那么出线已经将消防、非消防配电线路分开了(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最末级配电箱的消防配电线路已经单独设置),“而10.1.9描述针对的是消防设备的末级配电装置了”岂非多此一举?
在已经遵守10.1.6条“强条”的前提下,还存在违反10.1.9条“强规”的可能吗?
若真有此可能,烦请 fly55555555 先生试举一例,以证明大家在“断章取义”,可否?
PS1
10.1.9显然不赢在总箱或柜的独立设置上与本条冲突,否则10.1.6说明中应将回路描述中的本楼的配电室这一描述取消,仅剩下变配电室那个描述——
似乎想说明 10.1.9 条存在合理性。
问:
既然“10.1.9描述针对的是消防设备的末级配电装置了”,那么,遵守了“10.1.6告诉了我们,此处出线分开就是单独回路”(规范明确“专用的供电回路”是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开始分开,见条文说明”),哪里还会存在违反 10.1.9 条的情况?
若是“10.1.9描述针对的是消防设备的末级配电装置了”,那 10.1.9 条是不是废话一句?
PS2
规范是一本,而不是一条,自己的条款不冲突的情况下去理解才对,不能断章取义呀——
似乎在说明 10.1.9 存在合理性的同时,想说 33# 楼之前有人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没能做到前后比对后分析和理解,因为“规范是一本,而不是一条,自己的条款不冲突的情况下去理解才对”。
问:
哪里存在“断章取义”?谁在“断章取义”呢?
10.1.9 的合理性体现在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