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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2: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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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讲义
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
8.1下列建筑或场所的普通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
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商店;
3) 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
超过10000座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50000座的体育
场;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宜和应 闹着玩呢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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