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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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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 3.1.6强条,抛开诚老前辈说的 是隔离器还是中继器的问题,32个点的限制总要有依据吧,不能说一句“缩小影响范围”就行了,那为什么不是16个?20个?24个?30?个呢,这犹如建筑对建筑高度24米,50米,100米有个界定一样,要有依据(个人认为作为强条,更应如此,才能令人信服)。后来问了几个厂家,其中利达产家对我说了句:“我们产品之前都是这样设计的啊”,感觉有点恍然大悟了。追问,为什么要这样设定呢?可惜他也是不知所以然。不知谁能给我解惑?
第二,总线过防火分区设总线隔离器的问题。其实这个是老问题了,前几年就有人有过这个提议了,不过不是所有的总线,而是这条总线既连接A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又连接B防火分区消防设备的情况下,跨防火分区处设短路隔离器,犹如人防内外部照明连接的做法。作为规范,在正文及条文解释处没说清楚,而是在回答人家递上来问题时做为一个解释回答,个人认为十分的不妥。
还有,哪位前辈能否给我解释下:消防联动控制器 名词解释 以及所包含哪些消防设施,在此不胜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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