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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23: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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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特别的一点,在最近新颁布的《供规》里出现了。。
总则:“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的《供规》直接明确该规范为“基本技术要求”,在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冲突时,执行前两者。。。
在诸多的规范中,唯见《供规》有如此条款。。。。这不得不说是一个规范制定的新亮点和新动向。。。
规范作为技术性法规的观念在所有设计人员的脑子里应该早就建立了,却未被告知这个国标的法律效力大小。。
因此在面对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审批意见的时候,各执一词,双方都很不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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