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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8: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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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kitering 于 2012-4-14 18:40 编辑
我看了关于这个问题所有讨论,发现这其实是个语文表达的问题,原文中缺少了几个关键的字,所以造成表达不清楚,我尝试修改几个字:
会议对常务理事的技术提案中提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认真和热烈的研讨。重点讨论了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的3.0.3条和3.0.9条强制性条文:
“3.0.3条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増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并就上述条款如何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合理应用达成了共识,意见如下。
1. 如何界定应急供电系统的范围
对于上述两条强制性条文,执行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应急供电系统的范围。对此参加研讨的常务理事一致认为常用应急供电系统包括两类:
a.对于电信枢纽和数据中心这样的工程,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非常大。应急供电系统可由双重电源+发电机组和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组成。
b.对于其他公共建筑,由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不大,通常为几十千瓦,主要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部分电子信息系统供电。这时应急供电系统可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
2. 作为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的供电范围
对于a类应急供电系统,当建筑物由于功能性需要设置了发电机组时,作为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可为下列负荷供电:
a.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此时UPS的容量(Ah)可减少。
b.为消防负荷供电。
c.为保持大楼基本运营的用电设备供电(如普通电梯、生活水栗、重要办公室用电)。
为上述供电的发电机容量应为a项+b、c项较大者,火灾时可将c项的电源切除。
对于b类应急供电系统,3.0.9条的理解应为“由低压双回路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不应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上述意见可在现阶段建筑电气设计中采纳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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