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3-31 01: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着回答本帖几个问题吧
问题1、2:的确存在,也没想明白
问题3: 火灾危险场所这个词足以写一篇论文 事实上也已经有这样的论文 不过对于规范中的写法 我个人表示理解 因为对防雷来说 确实有这样的必要 有火灾危险的建筑一定要区别对待 那么既要在规范体现 而法律法规各规范对此词又无统一明确解释(事实上也不大可能统一 涉及各行各业太多了) 为此词在规范中附上一篇论文 还不一定能说清 那还能有什么好办法呢?假如你是编写者 你能组织出准确的语言来表述吗?
好在火灾危险这几个字容易理解 并且对于防雷 通常从二类到三类几乎花不了多少钱 我认为不必太纠结 明显的火灾危险场所 你就高点呗 不明显的 按二类做了又何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