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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09: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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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JGJ 16-2008 第11.5.5条“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规定,应不应该遵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8-1 08:20
既然是规范,就不应该说不遵守。
只不过这条规范
一是不太合理,会将同样危险的(相同位置、相同高度)的山顶停车场和屋面停车场区分。
二是不太容易执行,“接闪器保护范围内”,一般说的滚球半径是和雷电流的大小有关的。例如,45米可以保护小到10kA的雷电流,而小于10kA的雷电流可以突破45米滚球的保护,1类防雷30米滚球就缩小到了5kA,但还是会被雷击的。
那这个滚球半径怎么定?是随本建筑物吗?同样一个地方、一个高度、总面积一样的屋面停车场,分两个建筑和一个建筑的防雷分类可能就不一样了。那滚球半径也用得不一样? 如果要保护人员和车辆,总面积一样,人员和车辆可是一样多的,雷可不会看是分了几个建筑、有没有防火间隔后再造成伤害的,完全是随机的。车辆坏了就坏了,但要是提到人,人命关天是不是要从严考虑?
当然,这条规范从安全上看出发点是好的,投资上可能也没多几个钱,但由民规这样单独提出屋面停车场要这样考虑,是觉得怪怪的。要不出本《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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