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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0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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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成都宣贯录音有感(摘录)
不要乱扣帽子乱摔大棒。
比如——
宣贯老师说:现在我们国家有些专家,我认为是伪专家,提出来要局部疏散,这个是坚决不能干的事,咱们国家的建筑不支持你局部疏散……
但宣贯老师可能忘了,“局部疏散”可不是这些所谓的“伪专家”自己想出来的,他们是学习98版《火规》才这么理解、贯彻和执行的。
PS
见GB 50116-98的6.3.1.6,宣贯老师也是当年这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这么说来,GB 50116-98岂不成伪规范了?宣贯老师不就成伪专家的鼻祖了?
又比如——
宣贯老师说:我们很多教科书甚至我们的某些规范,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理念,比如说我们最著名的《建规》,我们都很熟悉的《建规》,可以说我们防火界的最高规范,我们管它叫母规范,那里面就是说“设置喷淋的场所可不设报警”,这话对生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但宣贯老师可能没搞清楚:
1)《建规》自TJ16-74,陆续改编为GBJ 16-87(1997、2001年版),至GB 50016-2006,自始至终没出现过这样的规定。
2)《高规》始于GBJ 45-82,陆续改编为GB 50045-95(1997、2001、2005年版),自95版的9.4.3.条6款,对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才出现了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而非《建规》中的规定。
3)《火规》始于GBJ 116-88,陆续改编为GB 50116-98,至GB 50116-2013。
在98版《火规》3.1章节的条文说明中,将95版《高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扩大至“二级保护对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以不装探测器。
PS
见GB 50116-98《火规》3.1章节的条文说明(P49),宣贯老师也是当年这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这么说来,宣贯老师岂不是对生命是非常非常不负责任?
95版《高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不是《建规》的规定)不过是针对“厅”而已,98版《火规》可是搞扩大化了哦。
当年规范的编制,受认识的局限和经济条件的制约等等,凡此种种,大家都能理解,怎可随意指责老一辈编制人员“非常不负责任”。
95版《高规》在前,98版《火规》在后,如果认为《高规》有错,为何不纠错?
95版《高规》在前,98版《火规》在后,如果认为《高规》有错,为何还扩大?
缺乏面对问题的勇气和缺乏处理问题的诚意。
宣贯老师说:……对于共性的问题……将来规范修订的时候,这些我们都会统筹的考虑。
宣贯老师说:如何设计我不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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