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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1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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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楼顶的问题:
新供配电设计规范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该如何理解?
鼻回答如下:
1、首先必须回答“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具体所指,在现有常见规范中,一是《供规》附录提到了;二是《民规》附录A提到了。很容易发现,“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在民建中出现概率不大;
2、又因为:仅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才会用到“应急供电系统”;
3、所以由1、2可知,民建中“应急供电系统”出现机会不大,或者说《供规》第3.0.9条被用到机会也不大;
4、但是万一民建中恰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也因此要用到“应急供电系统”,该咋办呢?此时,就要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单列为一段独立母线,其他任何负荷都不得接入该段母线。这就是《供规》3.0.9拐弯抹角要表达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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