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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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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4 08:46 编辑
今有空再才扯上两句。
一、强条与强规、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按GB50034-2004,违反照度E规定(太高不节能、太低不满足光环境要求)算是违反“强规”,违反LPD照明功率密度算是违反“强条”。
二、标准值、设计值(这个出入最大)
1、GB50034-2004的6.1.2~6.1.7条文说明是有明确规定:。。。照度标准值对照4.1.3和4.1.4提高或降低一级时,LPD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但是,当计算照度出现-10%~+10%偏差(4.1.7条文说明:当少于10灯具时,还可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这一情况,条文说明对此时的LPD照明功率密度值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2、培训教材与口头宣讲:最后均是按计算照度折算至照度标准值时的LPD与照度标准值对应的LPD进行比对;
3、2008-1期《建筑电气》任元会先生论文:计算照度可以有-10%~+10%偏差,但“规定的LPD标准值不应改变,不作增减”。
乱象纷呈,源出于此,确实需要在GB50034-2004修编时完善、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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