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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1: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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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筑电气》第8期、第10期连载的“对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个人见解”,存在明显错误。
存在的错误是:
潮湿环境下人体皮肤阻抗减小,取SELV为不大于25V是为了保证此潮湿环境下接触电流小于30mA;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下,因皮肤湿透,人体皮肤阻抗大幅减小,取SELV为不大于12V则是为了保证此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下接触电流小于30mA,确保人身安全。
正确的应该是:
潮湿环境下人体皮肤阻抗减小,取SELV为不大于25V是为了保证此潮湿环境下接触电流小于30mA;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下,因皮肤湿透,人体皮肤阻抗大幅减小,取SELV为不大于12V则是为了保证此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下接触电流小于5mA,确保人身安全。
医疗特殊场所另论。
附:
IEC.TS 60479-2 2007
Effects of current on human beings and livestock - Part 2:Special aspects
电流对人和家畜的影响2部分:特殊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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