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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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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整幢大楼供电的变电所,大多含有消防负荷(三级、二级、一级)、重要负荷(二级、一级)甚至存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此时则不允许贴临。
试想:万一燃油、燃气锅炉房爆炸殃及变电所,导致变电所供电瘫痪,大楼自动灭火系统不能工作、消火栓喷不出水……难以快速扑灭火灾,后果堪虑,不堪设想。
若一味要求依据,大家也不妨看看《民规》JGJ16-2008第13.1.3条第2款第2)项规定(应设FAS之规定之一):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是依据吗?当然是!
但正确吗?当然否!
所以,以规范为依据很重要,但冷静思辨也同样重要,两者不可偏废。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4 20:40
1、这样举例的话 直燃空调机房、柴油发电机房也很危险,也会万一殃及变电所,同样不堪设想......
2、没看明白此处写出JGJ16-2008第13.1.3条第2款第2项规定是要说明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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