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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5: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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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在讨论 “突出屋面的窗的设计”的同时对本人小作的关注。综合各位的质疑,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屋面电气设备除了外壳就近与防雷装置相连外是否还要得到接闪器保护”的问题。 现汇总与诸位说明如下:
一、电气设备连接着室内的供配电线路和电气电子设备,“雷电直接击入这种屋顶固定物不仅将导致自身的破坏,也将连带引起不仅其本身而且建筑物内部装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损害。”这对防雷安全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屋面电气设备要得到接闪器保护”是不能动摇的。这一要求IEC有明确的规定,详《建筑电气》2013年第9期第7页2.1节第1段及其后续分析。
二、认为“屋面电气设备外壳已就近与防雷装置相连,不需要再得到接闪器保护”,主要是误解了规范下列4条条款的适用性。我以为,如果是仅引用其中的“款”或“项”或舍弃“款”“项”仅引用“条”中的部分内容,这确实是“断章取义”了。孰不知,规范的“条”及其连接的“款”“项”(如果有)是不能分割独立应用的,应结合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在规定的特有条件和状态下应用。下面逐条分析:
a、“4.3.2 ……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
有人依此“项”对电气设备作防雷处理了。
4.3.2条应这样全面理解:
“4.3.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
2 排放……的放散管、烟囱,……的自然通风管,……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的管、阀及……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
“电气设备”不是“排放”……的“管”,所以,该“项” 不适用于“电气设备”。
b、“4.5.4……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
有人依据此款认为:电气设备有金属外壳可以不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请注意:4.5.4条适用于防止“闪电电涌侵入”措施,不适用于防“直击雷”措施!应这样理解:
“4.5.4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用电设备和线路应……采取……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
“用电设备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是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基本措施,分析详《建筑电气》2013年第9期第7页1.2节第3段。
c、“5.2.8除……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
有人就依此款把“电气设备”视为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而作为接闪器。本条应这样理解:
“5.2.8除……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旗杆、栏杆、装饰物、女儿墙上的盖板……
2 输送和储存物体的钢管和钢罐……
3 ……屋顶建筑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
把“条”和“款”连接起来看,这里“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是指“旗杆、栏杆、装饰物、盖板;钢管、钢罐;屋顶钢筋”等,并不是指“电气设备”。所以”电气设备“不适用于本条。
d、“ 4.5.7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
本条款“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是特指“孤立”的金属物。屋面“用电设备”通过线缆进入室内连接到电源,是完整的供用电“系统”的末端器件,全然不是“孤立”的金属物。因此,本条仅适用于屋顶“孤立”“孤零零”的金属物,对连接着室内的供配电线路和电源的屋面电气设备是不适用的。
三、的确,防雷规范没有直言明确规定“屋面电气设备要得到接闪器保护”,这就是现行规范的不足,太遗憾了!但我们有设计智慧,我们不能接受电气设备被直接雷击而损坏!其实,除IEC有明确规定外,4.5.7条也隐含了“非孤立”的金属物(例如有导电连接与建筑内关联的电气设备等)应“得到接闪器保护”的规定,其推论详《建筑电气》2013年第9期第10页3.4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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