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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9: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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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4-7 15:17 编辑
规范编制应该有问责制。最起码得规定:
编制的规范、标准中出现原则错误较多(比如出现3个及以上的明显错误,如:有违公理、逻辑错误、前后矛盾、黑白颠倒等等)的现象,有关编制人员在 5 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规范、标准的编制工作,且同时不得参与任何规范、标准的审查工作,以示惩戒。
举办任何形式的新版规范、标准宣贯班,是不是应该有:
当学员指出新版规范、标准的任一处错误,应全额退付培训费,并由规范培训单位全额承担该学员的差旅费,以示奖赏。
当学员提出新版规范、标准的任一个问题,且宣贯老师无法回答时,应全额退付培训费,以示奖赏。
要不然,垃圾培训班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编制规范不可能不犯错,要不然也就不需要不断修编规范了。
有些限于当时的技术,有些限于当时的条件,有些则限于当时的认知……这些不足甚至错误,大家都能接受,都可原谅。
但某些错误,现时现刻明显不应该再犯,犯了的话,大家也就不能接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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