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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1: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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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规范第一句话,就是LPD不能超过表格规定。什么是LPD?不就是照明安装功率/场所面积?让你折算了吗?后面说只有在符合第4.1.3和第4.1.4条规定时,照度标准值变了才可以折算。有关LPD这条,提过半句什么10%没有?那么你的LPD值超了表格规定,照度标准值又没变,你说违反规范不?
这么简单的语言逻辑关系,还要怎么解读?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1:05
其实解读也可以这样: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 “照度值” 比例提高或折减。
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标准值”提高后 对应的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举例:如果 超级高档办公室 ,那比 高级办公室 的 18W/平方 500lx 高一级,设计标准按照 27W/平方 750lx。这是照明"标准值" 和 对应的 功率密度,正如条文解释。
在实际设计中,如果 照度值高于或低于照明"标准值"(这时表格已经没有这个标准值了,设计标准是按照条文解释获得的),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 “照度值” 比例提高或折减,正如条文原文。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规范最大的硬伤就是条文原文中的用词是 “照度值”,而条文解释用的是“照度标准值”。有人理解是同一个东西,应该按条文解释中的“照度标准值”代入条文原文来理解;也有人理解成这是不同的东西,是2个不同但是又有关系的句子(条文说明解释的是提高照度标准值后的功率密度怎么定,而条文说的是定了照度标准值和功率密度后,照度标准值不相等的照度值下功率密度的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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