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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0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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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96220 于 2024-5-28 14:11 编辑
本人一直从事电气设计,现在从事审图工作。除非特殊情况,我通常将锅炉房、燃气机房、厨房等区域(主要指发生事故后容易导致火灾或爆炸的区域)内设置的事故风机定性为消防负荷,将为变电所、UPS间等气体灭火房间设置的事故后风机、为冷冻机房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探测报警而设置的事故风机定性为非消防风机。我之所以倾向于只将锅炉房、燃气机房或厨房内设置的风机定性为消防风机,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暖通专业《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在燃油、燃气锅炉房事故排风机章节有“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的规定;上海地方标准有将其定性为消防负荷的规定(有印象,看谁能提供一下原文);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这些区域发生燃气泄露事故时事故风机如果不运行容易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果会很严重。如果不把为锅炉房、燃气机房或厨房内设置的风机定性为消防风机,那这个风机的运行状态包含电源情况消防控制室人员就没法知道,只有将其定性为消防风机,其运行状态包含供电电源情况按照现有规范才有资格进入消防控制室。所以在此写个小贴希望能与电气同行们共同探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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