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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0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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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吧:
根据GB50057-2010: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
2)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Om2。
3)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Om。
2 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当突出屋面的窗子高度较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大家怎么设计接闪措施?
好像重大分歧有2个,我尝试回答一下:
一、何谓“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我认为,应当仅指一种情形,即:未与屋顶接闪器(避雷带)网连通,且自身厚度和材质不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的金属物。
二、楼主提到的突出屋面较多的窗户(不考虑防爆等特殊要求),如何处理防雷。我觉得要细分好几种情况:
(一)该窗完全属于金属窗时:
(1)若该窗厚度和材质,均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
A)且该窗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未作连通)。则无需再设附加保护措施;
B)且该窗不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作了连通)。也无需再设附加保护措施。
(2)若该窗厚度或材质,不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
A)且该窗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未作连通)。则必须再设附加保护措施(比如单设避雷针、避雷网、避雷线等。这些附加设施,依然应和屋面接闪系统连通);
B)且该窗不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已作连通)。还必须再设附加保护措施(同上)。
(二)该窗属于非导电性窗,或不完全属于金属窗时:
(1)若该窗最突出面的金属厚度和材质,均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
A)且该窗最突出面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未作连通)。则无需再设附加保护措施;
B)且该窗最突出面不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作了连通)。也无需再设附加保护措施。
(2)若该窗最突出面的金属厚度或材质,不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
A)且该窗最突出面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未作连通)。则必须再设附加保护措施(比如单设避雷针、避雷网、避雷线等。这些附加设施,依然应和屋面接闪系统连通);
B)且该窗最突出面不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已作连通)。还必须再设附加保护措施(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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