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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0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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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7 10:01
老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014建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06版《建规》中,高度大于50m的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消防负荷 不应 按一级负荷设计的。是除外的。
在2014版中,高度大于50m的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消防负荷必按一级负荷设计的。是不除外的。
即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这个概念的外延中,包括了 高度大于50m的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LS 8001-2007《粮食立筒库设计规范》
GB 50320-2014《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8.1.2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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