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文件为沪消发2003-54号 今天因同事讨论水是否做室内消火栓,翻看上海文件,发现上海对商业网服务网点的定义与规范有出入: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定语为:小型商业用房 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按文件不一定非要是住宅底部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了,独立建立的也属于了。 按规范意思是住宅底部这个大前提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