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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uhufaxianzhe00 于 2011-5-15 21:26 编辑
曾在李顺康老师的《低压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问题初探 一文中看到这么一句话:“一旦金融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就不应该坚持工作,也就不存在火灾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而是必须提供火灾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保证这些场所公共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得低于51x,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和顾客能安全、快速疏散。故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不属于火灾应急照明,而应为非火灾工况下的应急照明。”
我想请问的是,一旦金融场所发生火灾,为何该场所就不应该坚持工作?是不是应该根据火灾的等级来判断是否坚持工作,如果小火灾,那么也一律不再工作吗,这样也会有可能造成场所的经济损失吧?我个人觉得还是应该根据火灾等级来确定,但疏散照明也是必须的,要不一旦发生大火灾,保证人身安全必须是首位。
以上或许是我个人断章取义,可是我暂时想不通,暂时自己还存在疑问,请前辈们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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