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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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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4.5.6条:
4.5.6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
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
问题:以上规范中“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为何标明自然引下线,而不是引下线?
举例:某建筑物仅有9根柱子,设计人员利用全部9根柱子作为自然引下线,另外又专设了2个专用引下线,共计11根引下线,请问这样设计是否符合了“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实质要求?如果也符合“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实质要求,那么规范为何要强调“自然引下线”,如果不符合“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实质要求,请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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