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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zbe 于 2012-8-28 11:43 编辑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9条: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强条)
比如高层住宅,有消防负荷,需要设应急电源系统,通常设置柴油发电机来解决。另外,生活水泵需要备用电源,按这条规范,就不能接入发电机系统。但单独为生活泵设置备用电源(发电机)显然是不现实的。请问大家是如何处理的?
规范编写组陈总解释:只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才需要设置应急供电系统。一、二类高层建筑中消防负荷的供电系统不属于应急供电系统。通常设置的发电机只属于备用电源,不是应急电源。这个结论写在这里,供大家参考。2012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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