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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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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之381页表A第25行 —— 没道理!
二类高层建筑公共走道和楼梯间照明供电,只要求消防疏散照明满足二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9-21 10:37
编写这条没说清楚原因。
对编写者而言,可以通过这条的说法,引导设计者的思路,想到其它的解决办法。详解如下:
1、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各层公共走道及楼梯间的照明灯具数量都不多,如诚版在一楼说的总共才33盏灯(诚版没说完,但我理解应该是一个单元有33盏灯,比较符合实际。这个诚版可以反馈下)。
2、试想,如果民规中不要求普通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设计会怎么设计呢?一般思路是,首先划分出哪些是消防应急灯,哪些是普通照明。然后按照高规或火规对“消防负荷必须设独立回路。且终端切换”要求,从配电房设3个回路,其中两个回路是消防应急照明的。另一个是普通照明的。然后因为负荷均很小,线路选型均重点考虑满足短路热稳定要求,实际选型一般不小于5X10.
3、问题就在这儿,这样做需要从配电房引3条5X10的线路。设计没有问题,但不经济。
4、房地产通常做法:要求设计院认定上述33盏灯都是消防应急灯,所以从配电房引2条5X10线路。省掉一条线路。在做应急电源负荷复核的时候,也不会因为这点负荷(确实太小)必须增大发电机的规格。
5、所以这条从实际应用上来说,规定得太死,又没说清楚原因。只是可以让大家思考,推导出其它解决办法。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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