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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0: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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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36-2012涉电“强条”
5.5.1 、5.5.5 、5.5.8 、5.6.1 、5.10.1 、6.3.9 (2) 、6.6.16 、8.1.2 、8.11.14 、9.1.5 (1、2 、3 、4)、9.4.9
5.5 电加热供暖
5.5.1 除符合下到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
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 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10.1 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6.6.1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泄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8. 1. 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8.11.14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
5 应计量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9.4.9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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