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3-3-8 09: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7.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宜由专用回路供电;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电源应由符合消防要求的专用回路供电。
交通建筑有其特殊性,能理解。
那么,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7.4.4 条规定,“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电源”强调“应由符合消防要求的专用回路供电”(与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规定有异),理应在条文说明予以特别说明。
可惜,7.4.4 条规定,没有条文说明。
自动扶梯“用于消防疏散”的时候,到底是如大鼻山、闻见知行认为的“仅仅是一个静止的扶梯(通道)而已。不需要配电”、“断电更好”,还是如han2003 的“……也许会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比如人员的踩踏,多人跌倒等状况,因此我觉得还是应该按原要求继续保持运行”遵守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7.4.4 条规定的好,若站在各自的局部立场上分析问题,均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综合分析,尺短更赞同 han2003 的认识和意见:
交通建筑(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按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7.4.4 条规定理解、执行。
不属于交通建筑的其他建筑工程,想套用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7.4.4 条规定,不是不可以,han2003 说了:
……如果有其他规范的规定,或者消防特批,或者性能化设计下定义了用于疏散的扶梯,那就按这条去配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