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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次“【供配电系统安全与可靠性设计研讨会贵阳站·热点】室外照明应采用何种接地型式?”的技术热点整理,本次将就消防线路敷设、住宅小区充电桩设计等问题进行补充,希望大家有所获益。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10条3款规定消防、非消防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电气竖井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井壁和丙级防火门与其他公共部位隔开,众所周知将消防配电装置设于电气竖井内比设于井外公共部位安全。
担心“共井敷设”时消防配电线路火灾受损,提高了要求,殊不知消防配电装置耐火能力远逊于有机绝缘耐火电缆,故10.1.10条3款规定难解下列两个问题:
电气竖井内:是否消防配电回路“线路坚强”,消防配电系统“装置无力”?
电气竖井外:竖井外的火灾概率及火灾荷载,远大于竖井内,却为何电气竖井内有规定,电气竖井外无要求?
贯彻我国《消防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范电气火灾和保证消防救援,理应从系统着手全面考虑,才能真正做好消防电气安全工作。
自带蓄电池消防疏散照明断电点亮 据悉贵州地区消防疏散照明灯具普遍采用自带蓄电池通过FAS消防联动切断市电来点亮的方式,我认为相当不错,也完全符合我国消防应急照明的规范要求。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6.3.5.2条明确规定:“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国标图集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在第38页的提示中,完全遵照了GB 17945-2010的6.3.5.2条规定。
在2014-04-25由国际铜业协会、欧盟商会低压项目和中国建筑电气网共同主办的上海“2014国际电气安全研讨会”上,曾就此问题当面请教IEC/TC64主席Tison先生,得到的正面回答是:
兼顾人身安全和疏散照明所需,建筑物内疏散照明在发生火灾时的应急点亮,当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时理应切断市电断电点亮,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时理应采用24V安全特低电压接通供电电源点亮。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14、6.2.3条导线热稳定校验的计算公式是:S ≥( I/K) √t
此计算公式的适用范围是指短路持续时间自0.1s至不超过5s。I为短路电流有效值(r.m.s),单位为安(A);t为持续时间,单位为秒(s)。
但是,GB 50054-2011缺失了GB 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2.2条条文说明中的另一个重要计算公式:K2S2>I2t(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详见GB16895.5-2012/IEC60364-4-43:2008《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434.5.2条规定。
对于限流断路器或熔断器而言,在分断容量范围内并确保保护电器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情况下,导线的K2S2应大于保护电器的制造商提供的允许通过的能量(I2t)值,此值无法通过计算获得,只能进行试验获取:对于常规不大于2500kVA变压器容量的低压AC230/400V母线段,保护电器若采用熔断器可无需进行热稳定校验,若采用能提供I2t(A2·s)允通能量的限流断路器产品,则采用6mm2的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电缆通过热稳定校验计算不成问题。
但时至今日,因GB16895.5-2012/IEC60364-4-43:2008“表43A 相导体的K值”对小于10mm2截面的导体依旧“在考虑中”,故在此建议电气工程设计采用不小于10mm2的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电缆为妥。
2012-11-28发布、实施的“上电司运检[2012]2220号”《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在“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计算原则”中要求:
电动汽车充电桩数量按住宅小区规划机动车位数的10%配置(含自用),每个充电桩负荷按7kW,功率因数取1.0(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功率因数取0.95)。
2015-07-01实施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在“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中也有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以及公共停车场等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目前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充电桩由设计院按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用电负荷,其供电电源引自供电局的电业变电站,因涉及充电桩的用电计费,具体设计和施工安装均由当地供电部门负责。
贵州省供电局和山东荣成供电局对住宅小区的供电方式相似:住宅住户用电由供电局电业变电站供电;住宅公共用电(电梯、公灯等)由用户变电站自行供电。因汽车充电桩的设置使用权随申请的个人住户而定,单独设置电度表成为必然,按理应该由供电局电业变电站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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