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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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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00: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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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这一条若未在设计图纸(高层)中注明,可判设计“违反GB强条”。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大鼻山 在 2008-11-25 8:23:35 编辑过」</div>
     
发表于 2007-4-19 07: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强条”

我们这一直这样的,呵呵
     
发表于 2007-4-19 07: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强条”

还有穿线钢管必须接地,施工验收规范7.1.1条等未注明,审图单位都有可能叛违反强条.更有甚者将多层住宅按三类防雷设计也判违反强条.根据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本地六层住宅楼(按三个单元计算)一般不用作防雷,但五个单元算下来可能就够了,开发商认为增加投资不多,一般设计人员就都做上了,这充其量是提高了标准,与违反强条有何干系?无奈!
发表于 2007-4-19 11: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强条”

消防配电设备设置明显标志确有必要性,同意楼主观点。
发表于 2007-4-19 16: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强条”

同意楼主!谢谢提醒!
     
发表于 2007-4-22 17: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强条”

<P>请问楼主:这么判定违反强条,属于什么性质的标准?国标、行标、还是楼主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地方性法规?</P>
     
 楼主| 发表于 2007-4-23 12: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冷若冰</B></FONT> 在(<I>2007-4-22 17:49:54</I>)的发言<BR>
<P>请问楼主:这么判定违反强条,属于什么性质的标准?国标、行标、还是楼主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地方性法规?</P></DIV>在规范正文里不是黑体字,但在局部修正公告里却又说是强条<BR>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大鼻山 在 2008-11-25 8:25:04 编辑过」</div>
发表于 2007-5-15 10: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P>我建议大鼻山前辈,能够把您审图中出现过的违规内容发个专贴供大家参考.</P>
<P>因为有些您觉得不怎么起眼的往往是别人没有注意的.</P>
<P>能够提供帮助就非常非常感激了.</P>
     
发表于 2007-5-15 18: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学习了,画了这么长时间的图纸,还从来没标注过,汗!
     
发表于 2008-7-11 11: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P>我以前也没注意过</P>
<P>不过看别人的图纸好像被审图的提过</P>
发表于 2008-7-11 14: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hbsjzsjy</B></FONT> 在(<I>2007-4-19 7:57:40</I>)的发言<BR>还有穿线钢管必须接地,施工验收规范7.1.1条等未注明,审图单位都有可能叛违反强条.更有甚者将多层住宅按三类防雷设计也判违反强条.根据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本地六层住宅楼(按三个单元计算)一般不用作防雷,但五个单元算下来可能就够了,开发商认为增加投资不多,一般设计人员就都做上了,这充其量是提高了标准,与违反强条有何干系?无奈!</DIV><BR>你们的审图没有那么笨吧<BR>
     
发表于 2008-7-15 09: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em13]
发表于 2008-11-20 20: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君子莲</B></FONT> 在(<I>2007-5-15 10:04:03</I>)的发言<BR>
<P>我建议大鼻山前辈,能够把您审图中出现过的违规内容发个专贴供大家参考.</P>
<P>因为有些您觉得不怎么起眼的往往是别人没有注意的.</P>
<P>能够提供帮助就非常非常感激了.</P></DIV><BR><BR>我举双手赞同!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0 21: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DIV class=quote><BR><BR> </DIV><BR>根据洪友白洪工的最近文章(见《建筑电气》),他认为这条在新《高规》里还是强条(虽然不是黑体字)。<BR>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大鼻山 在 2008-11-25 8:25:34 编辑过」</div>
     
发表于 2008-11-20 21: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一条若未注明,可判“违反GB”

审图的确实还在提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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