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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5.1.2、5.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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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12: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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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图专家提了,专家要求从风口到风机做硬连线。我引用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2018年11月7日的复函(按GB50116执行)回复专家,审图专家答复“到目前为止,本答复未见本省消防局或当地消防局出具执行认可文件”复审不通过。请教一下大家还有啥方法吗?

     
发表于 2020-4-24 16: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省消防局或当地消防局是否出具了必须执行GB51251-2017的文件或函件?
     
发表于 2020-4-25 15: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GB51251-2017的规定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20-4-26 09: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答复未见本省消防局或当地消防局出具执行认可文件
非要每个省都出具答疑?
发表于 2020-4-26 09: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本身就是主编单位,为何这种答复还不行
     
发表于 2020-4-26 09: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答复中明确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5.1.2、5.2.2条作废就不会有异议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11: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0-4-26 09:12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本身就是主编单位,为何这种答复还不行

前言中有这样一段话: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5.1.2和5.2.2都是强条。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ke 发表于 2020-4-25 15:33
GB51251-2017的规定是合理的。

很明显这是个具有争议分歧的技术问题,目前看来仅从技术角度是不能分清优劣达成一致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12: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ex 于 2020-4-26 12:15 编辑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0-4-26 09:08
本答复未见本省消防局或当地消防局出具执行认可文件
非要每个省都出具答疑?

可能还真得这样才行……
我在网上搜到的有广东省、浙江省、长沙市、杭州市等省市出的答疑或补充技术要求,其中关于5.1.2、5.2.2条明确说了按GB50116执行。
附个GB51251答疑汇编链接:全国各地市答疑汇编-《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http://gf.1190119.com/list-1024.htm
发表于 2020-4-26 14: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liuex 发表于 2020-4-26 12:07
很明显这是个具有争议分歧的技术问题,目前看来仅从技术角度是不能分清优劣达成一致的。

图审办提问题,应该回避一些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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