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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1 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条文解释:
4. 5. 1 低压配电设计一般要求配电干线回路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在实际工程中,终端回路过长,容易忽视因发生接地故障未切断电源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所以本条款规定照明配电终端回路除应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外,还应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接地故障保护并不一定要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 ,断路器在其接地故障允许保护线路最大长度内是可以将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功能兼用的。如果断路器保护线路长度大于其接地故障允许的最大长度,应校验断路器接地故障保护的灵敏度,灵敏度不够时,可采用RCD 作接地故障保护。
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主要针对人员可触及的安装高度在2. 5m及以下且采用交流低压供电的I 类室外照明灯具。这部分室外照明灯具处于无等电位场所,受风吹、日晒、腐蚀等气候影响较大,加大了电击危险性,特别是对于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照明装置,如安装在护栏上的灯具,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景观照明灯,人可以触摸到的灯具,人身电击危险更大,采用剩余电流保护作为附加防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低压电气装置 第7-714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户外照明装置》GB/T 16895. 28-2017 /IEC60364 -7-714: 2011, 要求应加强防电击防护措施,如物理隔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 供电、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做附加保护措施等。
4. 6. 5 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 。
2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 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1 ) 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2 ) 室内移动电气设备;
3 ) 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4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 。
室外人员可能触及、且无等电位的场所采用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这个是没有疑问的。 讨论下:
虽然在室外,但是和建筑物处在同一等电位下, 如建筑物屋面的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或建筑物外立面的照明灯具、电气设备),有必要做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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