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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厕、门卫室等小项目,设计定义为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审图专家已经不认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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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09: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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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做的两个小项目,一个为厂区内配套的门卫室,一个为乡镇改造的公厕项目,都给审图专家提出需要设置应急照明系统,两个项目均有“此项目为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不设置应急照明系统”的标注
沟通之下,专家认为这样写可以不做应急照明,但需要做应急疏散指示,因为GB55037-2022 10.1.8.3中提及到公共建筑,专家认为只要是公共建筑就必须设置疏散指示,这样的话既然都设置了疏散指示,那做上应急照明也无妨。
按专家这个说法的话,是不是以后的工程无论多小,只要是公建,都必须做上应急照明系统,都要求建筑专业考虑设置配电间?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24-11-4 09: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别审查师的意见不能作为依据。
按你表述的情况,这个审查师认为10.1.8第3款不受“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这个制约,明显不合理,你可以问问他/她“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是针对10.1.8第1-10款的哪一款的?
     
发表于 2024-11-4 09: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4-11-4 09:42 编辑

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
也不是所有的审查师都是合格的审查师。


这个审查师算不算是合格的审查师不敢罔下结论,
至少这一条不应该这么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4-11-4 09: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11-4 09:41
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
也不是所有的审查师都是合格的审查师。

感谢回复!
最后内部沟通后,决定还是按这个专家的意思增设了配电间,补上应急照明系统
发表于 2024-11-4 10: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就是这么定的,我一直都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有想法,但是这次我觉得审查单位没有问题。
     
发表于 2024-11-4 10: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奇怪了。
10.1.8和 10.1.9都有“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前提,
楼主表述“专家认为这样写可以不做应急照明,但需要做应急疏散指示”,
这个大前提适用10.1.9就行,到了10.1.8就不行,
还可以这样操作?
     
发表于 2024-11-4 10: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楼主的图纸标注“此项目为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不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这里只说了应急照明,没有说疏散指示的缘故?
     
 楼主| 发表于 2024-11-4 10: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11-4 10:15
是不是楼主的图纸标注“此项目为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不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这里只说了应急照明,没有说 ...

有这个可能,我一直以为应急照明系统这个说法,是包含了应急照明和应急疏散的
     
发表于 2024-11-4 10: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mairacle 发表于 2024-11-4 09:51
感谢回复!
最后内部沟通后,决定还是按这个专家的意思增设了配电间,补上应急照明系统 ...

请问,采用的是集中电源的,还是灯具自带电源的?若是采用灯具自带电源,还用设配电间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11-4 10: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890214 发表于 2024-11-4 10:19
请问,采用的是集中电源的,还是灯具自带电源的?若是采用灯具自带电源,还用设配电间吗? ...

这个专家的意思是必须要设疏散指示,疏散指示应该只能由集中电源来提供吧?
至于应急照明灯,专家说你都说了疏散指示了,再顺便做个应急灯
不知道有没有理解错
发表于 2024-11-4 10: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_446231510 于 2024-11-4 10:53 编辑

为什么专家认为“可以不做应急照明,但需要做应急疏散指示”,试着解释一下,10.1.8条说的是公共建筑需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所以公厕需要做疏散指示(疏散指示不一定是疏散指示标志灯),做哪个部分规范没说。
但是10.1.9说的是“部位”需要做疏散照明,而且要求的“部位”不包括疏散走道,虽然条文包括安全出口,但是正常设计也只是在安全出口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也应该属于一种疏散照明灯)。所以在规范上面,专家的要求没问题。
出问题的是规范本身,我觉得这个专家对规范是有认真研究的。

GB55037-2022 10.1.10条要求疏散走道照度最低照度不低于3.0lx,但是10.1.9并没有要求疏散走道必须做疏散照明,10.1.9做了要求的“安全出口”,在10.1.10条又没有明确照度要求。


最后会发现针对公厕真正有效的条文只有GB55037-2022的10.1.8条和GB50016-2014的10.3.5条。结合之后就是安全出口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发表于 2024-11-4 11: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做疏散照明未必设疏散指示,需做疏散指示必做疏散照明。
     
发表于 2024-11-4 11: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11-4 10:46
为什么专家认为“可以不做应急照明,但需要做应急疏散指示”,试着解释一下,10.1.8条说的是公共建筑需要设 ...

先请教一下:10.1.8和10.1.9条第一段话: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
这段话什么情况下管用?
发表于 2024-11-4 11: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11-4 11:04
先请教一下:10.1.8和10.1.9条第一段话: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
这段话什么情 ...

等哪天规范或法规定义了“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那个时候才管用。
我之前讨论过这个问题,厕所应该归类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场所。,并不是“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如果是从发生火灾后,考虑火灾发展快速还是缓慢,那应该看建筑设计的“耐火等级”和“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公厕基本都是最低标准,论火灾发展速度,公厕应该是“火灾发展迅速”的场所。
     
发表于 2024-11-4 12: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mairacle 发表于 2024-11-4 09:51
感谢回复!
最后内部沟通后,决定还是按这个专家的意思增设了配电间,补上应急照明系统 ...

就个厕所   门卫 还做了个配电间?真是浪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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