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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民规中负荷分级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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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5: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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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新民规已到手,发现其中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表述不妥善。</P>
<P>新民规明显是直接套用GB50052中的相关内容,但忽视了GB50052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等建筑,其中判断特别重</P>
<P>要负荷的依据之一:“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明显不适合</P>
<P>于民用建筑,这从新民规附录A中所列的特别重要负荷也可看出。再修订时可将这一表述做适当修改。</P>
发表于 2008-6-30 19: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对新民规中负荷分级的一点看法

主编王金元在讲课时也说到了这条,民用建筑应该是没有这些场所的,但是有老专家要求保留,也就保留了。不过既然目前大伙都用不着这条,其实留着也没多大关系
     
发表于 2008-6-30 21: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对新民规中负荷分级的一点看法

<P>楼主的建议是个好建议。</P>
<P>“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P>
<P>果真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吗?</P>
<P>我好好想想,大家也好好想想。。。。</P>
     
发表于 2008-6-30 22: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对新民规中负荷分级的一点看法

呵呵,民用未必就没有这种场所。还有,后面不是有个等字么?
     
发表于 2008-7-1 11: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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