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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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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1: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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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 12.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BR>1 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BR>2 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伺一竖井;<BR><STRONG>3 邻近不应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STRONG><BR>4 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P>
<P>我的住宅楼,现在没办法排电井了,电井只能和卫生间相临贴了。这样算违反规范吧</P>
<P>卫生间属于潮湿场所,我是否可以做个双墙 避免违反这条</P>
发表于 2009-5-5 1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P>竟可能争取,防潮措施目前施工问题很大,把规范给建筑看,这个皮球可踢给他们,他们不能光拿钱不错事吧,我个人的案例基本建筑都能调整出来.</P>
<P>实在不行,其实也只能说明作好防潮措施了,看审图的意见了</P>
     
发表于 2009-5-6 19: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P>我说几句:</P>
<P>1、配电场所和卫生间不能贴临,这问题可以上升至强条的高度,千万注意。</P>
<P>2、类似问题可以把我们的规范给建筑专业看,由他们把握。</P>
<P>3、建筑专业的同志对这些问题把握不好,结果是我们电气专业受牵累的,审图时违规是两个专业一起被提的哦。。</P>
发表于 2009-5-12 11: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P>冷先生,规范上说的是不宜贴邻,不能位于卫生间的正下方,贴邻的话,可以做双层墙来解决这个问题  </P>
发表于 2009-5-12 13: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P><STRONG>邻近不应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STRONG><BR></P>
<P>1、采取双墙分隔是一种方式。</P>
<P>2、防潮主要是防止降低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绝缘。试想一下,水泵房内就不能安装控制柜了吗?---如果不能安装就有可能违反规范要求的就近控制的要求。如果墙壁、地面做好了防潮的措施(如何做好防潮措施由建筑专业解决吧),个人认为,卫生间与电井贴邻设置并非不可以,特别是贴邻在未安装卫具的墙面时。如果电井内从电井门处不慎进了水(未淹及设备),在采用排水、干燥措施后,电气绝缘仍可以达到要求。</P>
<P>3、特别注意水管不应进入电井、电气配电房。</P>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23: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P>那如果电气竖井和给排水井道贴临呢?不违反规范吧?</P>
<P>水井算是潮湿场所吗?</P>
     
发表于 2009-5-17 11: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gzditsf</B></FONT> 在(<I>2009-5-12 11:34:11</I>)的发言<BR>
<P>冷先生,规范上说的是不宜贴邻,不能位于卫生间的正下方,贴邻的话,可以做双层墙来解决这个问题  </P></DIV><BR><BR>你说的对,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可以请建筑专业处理让二者分隔,这样是不是好些呢。
     
发表于 2009-5-17 11: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woshichuizi</B></FONT> 在(<I>2009-5-13 23:49:30</I>)的发言<BR>
<P>那如果电气竖井和给排水井道贴临呢?不违反规范吧?</P>
<P>水井算是潮湿场所吗?</P></DIV><BR><BR>据水我们专业的同志说,不算。看看你们建筑专业的理解了。。。
     
发表于 2009-6-29 14: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民规不宜作为审图依据啊!
     
发表于 2009-7-1 23: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以下是引用 <b>大鼻山</b> 在(<i>2009/6/29 14:32:46</i>)的发言<br>民规不宜作为审图依据啊!</div><br>哪里有文件这样说啊?<br>
发表于 2009-7-2 17: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9-7-2 19: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9-7-3 10: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民规是当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机制的典型畸胎!想囊括一切,却总是乱七八糟。
     
发表于 2009-7-5 13: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建议还是把民规改为统一技术措施比较恰当
     
发表于 2009-7-8 21: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关于新民规的第:8. 12.2 条问题

<P>严格来说,民规是不合法的。</P>
<P>“当有相应国标时,行业标准自动废止。”</P>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cqzrm 在 2009/7/8 21:47:15 编辑过」</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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