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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漏电火灾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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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8: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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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苏州工作,这边消防支队下发了《关于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中住宅、公寓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也需设置。请问是否必要?做过漏电火灾报警同仁可以提供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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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5: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uhui6512 于 2010-3-6 05:12 编辑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5节的要求,在安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发表于 2010-3-6 05: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的住宅公寓没有要求非作不可。但是如果你们那里的消防支队让做,就请看看省里消防总队的文件规定了。
     
发表于 2010-3-6 12: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层的建筑也要求做了?不是吧,比如楼主说的情况,我还是倾向于在总进线处加漏电断路器
     
发表于 2010-3-6 21: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通知很早了,还是贴出原文:

各消防大队、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电气设备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也逐年上升,已成为引发火灾事故的“第一杀手”。据统计:1997-2004年,我国发生电气火灾22万余起,伤亡9000余人,财产损失35亿余元,分别占全国火灾总数的年平均值为24.4%、17.3%、36.8%。电气火灾发生率及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时有发生,如2005年广东汕头市华南宾馆特大火灾,死亡31人,伤3人,火灾原因是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2005年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由于配电室电缆沟内电缆故障引发特大火灾,造成37人死亡。2006-2008年,苏州市共发生火灾3130起,其中1063起为电气原因引起,占总数的33.96%。
我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经济发达城市,科学发展、平安建设的排头兵,应该利用各种科学手段有效防范此类火灾的发生。为此,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6)91号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即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应用,相关要求如下:
一、下列建筑的配电线路,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
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或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5L/s的人员密集场所;
3、高层公共建筑;
4、住宅、公寓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
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消防设备接入消防电源;
2、准确探测故障线路地址,发出声光报警;
3、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设计系统应按通知要求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纳入设计范围,严格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审核和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把关,未按通知要求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不得通过许可,确保此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电气火灾  防范   通知                                                            
(共印3份)
                                                                                      
苏州市消防支队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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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龙王 + 1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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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1: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部门的通知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发表于 2010-3-6 2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说多层需要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在总进线处加漏电断路器不符合要求了,按照S9的说法应该设置漏电报探测器和报警主机,假如我只有一个住宅,也要设置漏电报探测器,还应该设置值班室和报警主机?
     
发表于 2010-3-6 21: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公寓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也需设置。

说得很合理,一点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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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1 收起 理由
东海龙王 + 1 感谢贡献,我们曾经还吵过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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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2: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3-6 22: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系统的设计,国家规范编制组相关人员和消防主管部门应该好好谈谈,然后下文,具体规范针对不同的项目怎么设计、
我有点纳闷,好多国家并没有设计这个系统。
发表于 2010-3-7 13: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7条: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规范已有明确规定,苏州消防支队不过是细化执行,而已。
     
发表于 2010-3-7 16: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默默执行 保留意见................

执行时按照该文件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设计系统应按通知要求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纳入设计范围,严格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其实 民规对于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重点在13章12节。
     
发表于 2010-3-7 21: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只有一个住宅,也要设置漏电报探测器,还应该设置值班室和报警主机?如果没有值班室怎么办?
     
发表于 2010-3-8 03: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只有一个住宅,也要设置漏电报探测器,还应该设置值班室和报警主机?如果没有值班室怎么办?
890214 发表于 2010-3-7 17:13

规范好写,设计难做。
我还是对这个系统很怀疑。
发表于 2010-3-8 09: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工程设了却自己取消了,正常泄漏值有的很大,误动较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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