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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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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20: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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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提到的那篇文章,文章的题头写的很简洁,一派前辈风范,跃然纸上。。对国标的理解很显功力的说,正是由于这篇文章,吸引我把《供规》看了一遍。

新的《供规》有个亮点:总则中,“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条给该规范的定位是“基本技术要求”,后面的文字解决了设计人员与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之间的矛盾。。

在诸多的规范中,唯见《供规》有如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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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30 不容易啊老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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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20: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供规》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

过去仅适用于110KV以下,现在没有这个约束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20: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添加了几个术语:双重电源、应急电源、备用电源、分布式电源,给大家注入新的思想。

双重电源类似过去的双电源,这个新的术语怎么来的,我不是很清楚,不过以后慢慢会了解的。

分布式电源可能涉及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20: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产生,将过去的备用电源一分为二:

应急电源被定义为与安全性相关,新的备用电源被定义为非安全性。

不知道我的理解大家是否认同。。。。。有不同意见就给贴灌水吧。。。。。
发表于 2010-10-18 20: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老小子,你终于说了几句正话,表扬一下{:biggrin:}
发表于 2010-10-18 20: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总则中,“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条给该规范的定位是“基本技术要求”,后面的文字解决了设计人员与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之间的矛盾。。 ...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0-18 20:33

我个人认为1.0.6说的挺好,但后面老兄说这条解决了设计人员与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之间的矛盾我不敢苟同
因为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不是一回事
当然了,如果其审批意见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开出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发表于 2010-10-18 20: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大家提到的那篇文章,文章的题头写的很简洁,一派前辈风范,跃然纸上。。对国标的理解很显功力的说,正 ...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0-18 20:33

莫非老兄在没看文章之前就没瞧过新《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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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x8785 + 2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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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22: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非老兄在没看文章之前就没瞧过新《供规》?————没仔细看,就看里面的条文了。。

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不是一回事————不对,阿斯,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就是批文,是很过硬的依据。。。。违反批文的处罚力度与违反强条等同。

所以我才说这个是个亮点:把规范的效力放在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后。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22: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供规》还提出了环保、安全的原则,这与旧《供规》也是很有差别的。。。。

我觉得吧,对规范的学习,不能局限于挑剔规范的不合理性,更要了解、掌握规范提出的新思想、新技术上。

毕竟,在今后的若干年甚至十几年中,你都要以此为依据来指导你的工作,指责规范不到之处,反而显得你的技术思想与规范有出入不是。。。。
发表于 2010-10-18 22: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规范的学习,不能局限于挑剔规范的不合理性,更要了解、掌握规范提出的新思想、新技术上 ...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0-18 22:23

老冷你这句话说的太合适了
你不灌水的时候还是挺可爱的嘛
发表于 2010-10-18 22: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就是批文,是很过硬的依据。。。。违反批文的处罚力度与违反强条等同。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0-18 22:16


冷冰冰同志,这个我没法与老兄苟同
批文的效力不能一律提到你说的那个高度的
就比如我曾经看到的一个所谓的批文,
说变电所照明不能用EPS带!
说几平米的一个值班室必须开2个门!
如此之类的东西,按你的意思,要放在规范之上?!
岂不是简直开玩耍?!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22: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之类的东西,按你的意思,要放在规范之上?!————这个我也不好说,因为类似《供规》的说法是第一次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在规范之中。

我倒要反过来问你了:说变电所照明不能用EPS带!说几平米的一个值班室必须开2个门!这个批文你怎么处理的?
发表于 2010-10-18 23: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之类的东西,按你的意思,要放在规范之上?!————这个我也不好说,因为类似《供规》的说法是第一次 ...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0-18 22:58

人家给开了以后并让我去沟通沟通
那我就去聊聊,
有些问题我要他找出依据的
不能你说啥就是啥啊
他还装模作样的在那找
可是他能找得出吗?
我清楚他找不到,所以留点面子,说别找了,我忙着先回去呢。
之后他撤回单子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23: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撤回单子————这就不形成批文了,和我说的不是一回事不是。。。
发表于 2010-10-19 00: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有可能说的不是一回事,我是按审查意见或审批意见理解的
不知你说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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