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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必须接PE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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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2: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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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规范条文的执行问题: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问题(一):这条款本身有问题不?如果有,问题在哪?
问题(二):各位是如何执行此条款的?全执行吗?不执行?理由是什么?
发表于 2011-1-23 12: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7.2.12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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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5 灌水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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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2: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这条款本身有问题不?如果有,问题在哪?
问题(二):各位是如何执行此条款的?全执行吗?不执行?理由是什么?

答:

问题(一):有问题!问题是规定缺失前提条件且不能以2.4m为限。

问题(二):不执行!理由是0类灯具早已淘汰。

除Ⅱ类、III类灯具和以隔离变压器供电方式供电的Ⅰ类灯具外(1台和2台及以上还不一样对待:涉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其他Ⅰ类灯具不以是否超过2.4m为限,全部得配出PE线。

G版,可答对答完整否?
     
发表于 2011-1-23 13: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这个规范一般情况下可以不看了。
     
发表于 2011-1-23 18: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wurenhecai 发言是否属于过激言论?
不要一杆子打翻一船人喔。
     
发表于 2011-1-23 18: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G斑拿一条施工规范来约束设计人员,不合适不合适。。。。

设计执行的是二楼的规范。。。。

G斑,对不对。。。。。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 19: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1)并没有拿这条来约束的意思,尽管不是约束设计人员的,却是也和设计有关,对不.
2)经常能看到电气图纸的设计说明中赫然把这一条列在其中,所以才有此贴.
     
发表于 2011-1-23 19: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中赫然把这一条列在其中————那是参照国家图集中说明的做法,这个是强条,且当时没有设计规范对此有约束,《照明标准》没出来吧。。。。

设计不这么做,是不合适提违反强条的。。。。我是这个意思。。。。

不过设计没有,施工的时候确实不好实施,这个倒是有过摩擦的。。。。。

要是现在设计不这么做,我会提,至少深度。。。。。因为0类灯具现在是没有了的。。。对吧。。。

哎,那尺短说的不执行,那又是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1-1-23 20: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0类灯具现在是没有了的。。。

说说看,具体是什么时候没的?

哎,那尺短说的不执行,那又是什么意思。。。。

尺短说的不执行,是指不执行这条规定中错的部分。
总体而言就是不执行这条规定。
     
发表于 2011-1-23 20: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是什么时候没的————是不是09年开始的,我记不得了。。。。。你说说。。。。。。

总体而言就是不执行这条规定。———— 你设计不执行没有问题啊。。。。。

是指不执行这条规定中错的部分。——————你的意思是2.4米的限制。。。。。

现在设计规范补充了,估计这个问题出现的频次应该降低了吧。。。。。。

就我审图而言,06年以后就基本没见过了。。。我看图的范围还是比较大的哦。。。。。
     
发表于 2011-1-23 20: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会绕了,还弯弯绕。
不错不错。
     
发表于 2011-1-23 20: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11月批准发布的《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规定:自2009-01-01开始,我国将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0类灯具。

也就是说,在2009-01-01之前,有条件使用0类灯具还不能说违反国家标准,但在2009-01-01之后,再采用0类灯具就明显违反国家标准的规定。
     
发表于 2011-1-23 22: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会绕了,还弯弯绕。—————— 啊。。。。。。

你认为我说的那些都还是绕吗。。。。。。。不会吧。。。。。我觉得很直接了。。。。。。
     
发表于 2011-1-23 22: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
不绕不绕不绕。

只是这个2.4m,就再也别去提它了。
     
发表于 2011-1-23 22: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能提啊。。。。据说这个2.4还是很有道理的哦。。。。。是考虑了很久的。。。。

有些时候吧,编规范确实是有更多的难处。。。。不了解这些难处的人,会动不动就说:规范该改了。。。。

比设计、审图的要为难很多。。。。阿斯,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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