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3-5 14: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自筑龙 东海龙王帖子:
1、完全赞同电气专家李兴龙老师的观点。对“此文关于剩余电流的定义错误,这个电流的矢量和应该包括中性线电流适量(矢量)”,想谈一下我的看法:
(1)“电流适量”估计是“电流矢量”之误。李兴龙老师晚上23:07答复冯工时,可能是没注意,打字出错而已。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冒昧指正,得罪得罪。
(2)针对此潜污泵,若AC220V(L、N)控制电源在RCD剩余电流感应线圈后接出,“各相电流的向量和”就完全错误;若AC220V(L、N)控制电源在RCD剩余电流感应线圈前接出,由于引至电机的是三根相线和一根保护接地线,“各相电流的向量和”倒也无错。
不管怎样说,许秀芬老师对剩余电流的定义无疑是错误的,李兴龙老师意见正确。
2、许秀芬老师以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来讨论技术问题,存在问题:GB13955-2005本身就存在严重错误。
(1)在2007-03-19,我专门打长途电话请教GB13955-2005主要起草人陈淑芳老师,指出GB13955-2005/4.6规定的“为防止人身电击事故,上述场所的负荷末端保护不得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有严重错误,以GB13955-2005/4.6中的“c) 消防设备的电源,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为例,像诸如此类的消防设备,即便是负荷末端保护,若采用剩余电流保护,也必须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火灾情况下,环境会变得相对恶劣,消防设备和配电电缆的泄漏电流可能会增大,为保证消防电气设备(消防水泵和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消防通道照明、防火卷帘门等)的可靠运行,不得采用漏电脱扣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当时,陈淑芳老师立即承认他们编写GB13955-2005时,对建筑电气消防设备的认识不够,规范规定有问题,应按我们的一贯做法进行电气设计才是正确的。
在这个采用报警还是脱扣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问题上,2003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4.5.6/4(P48)和9.2.8(P120)“只发漏电信号不自动切断电源”的规定,应该是正确的。
2008-12-13、14在上海个别请教王厚余先生问题时,王老谈及根据国际IEC标准和相关国际上的规定,曾对GB13955-2005讨论稿提出过5页纸的意见,却未被采纳。说及此事,王老连连摇头苦笑。李兴龙老师所言:“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死搬规范,要研究电气基本原理,要面向工程实际,面向生活和生产实际。我国的规范本来有很多问题,我们的工程师习惯于闭门造车,如果拿着错误的条文去讨论问题,有什么意义呢?在电气论坛已经有多起这种情况,闹了很多笑话,还面红耳赤。这样的争论有何意义?”一针见血。
(2)GB13955-2005/4.5中的“h)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必须分清其用途,不重要的设备,完全应该采用脱扣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但不能以偏概全对消防、人防等重要电气设备提出相同要求。还有,GB13955-2005/4.5中的“b) 生产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末端保护”的RCD,很多电气专家(如王厚
余先生、任元会先生等)反对:正常环境下的固定电气设备,只要单相接地故障灵敏度满足要求,等电位联结措施完好,没有必要对所有的“生产用的电气设备”提出必须安装“末端保护”的RCD。
(3)GB13955-2005/5.7.2规定:“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根据上述规定,也可以证明李兴龙老师的意见正确。许秀芬老师过分强调保护人身安全要求“消防电梯坑内的潜污泵也应装设30mA瞬动型RCD”存在两个问题,一是30mA还是100mA,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小电机可以选择30mA,大电机也可以选择100mA,不能说100mA错误,且B13955-2005/5.7.2也是允许的;二是消防和人防通风、除毒、排污等电气设备,应“只发漏电信号不自动切断电源”。
(4)30mA瞬动脱扣型RCD,主要针对家用电器和手握式、移动式的电气设备,通常是以插座方式供电,不完全适用于一般环境下的固定电气设备。
(5)不能教条地以发生某个电气事故来判定某一个电气设计肯定就是错误的。《电梯井积水维修工被电死》案例,首先主要责任就在于电工没有遵守最起码的《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安全操作技术基本要求》,虽然值得同情,但不能依此判定必须装设30mA瞬动脱扣型RCD。
曾听说过一个案例:住宅建筑防雷设计符合GB50057相关要求,但却还是有人在阳台遭雷击致死。死者家属上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设计、建设、验收单位免责。此住宅建筑满足相关设计规范、验收规范要求,但规范不能完全涵盖所有不可预计的事件。死者的情况值得同情,但不能说设计、建设、验收方应负有责任。《电梯井积水维修工被电死》案例,也是同样道理,维修工应是具备专业知识的电工,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能由他人为此事故负责。完全同意李兴龙老师的意见。
对“无锡市审图人员就该市曾发生过在潜污泵水坑里电死人的事例说明装设RCD的必要性”,个人持反对意见。消防和人防的潜污泵,应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这些电气设备,一般人员不应该随便接近和擅自操作、维修,装设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该很合适:有信号指示,提醒维修人员此设备存在故障,断电维修即可。
喷水池等场所的水下照明、喷水水泵,应采用瞬动脱扣型RCD才是正确的,且该场所还应注意实施等电位联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