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楼主: 3883478

急死了!关于十一层的住宅的装设报警的问题!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3 14: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2-2-3 14: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9.4.2 是规定:应设之场所、部位,却未有“不应设”之规定。

老诚,我不会要求“你读500遍再说我对不对”,我只要求你再读9.4.2一遍——原因是,老诚比我聪敏多了。
     
发表于 2012-2-3 14: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2-5 09: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曹操,曹操到。

果不其然,一点没猜错。

谢谢 hahaoohehe 提供的资料——
四川 消防的理解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2
27#楼。
     
发表于 2012-2-5 10: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2-5 10:15 编辑

3002.jpg
3004.jpg
3003.jpg

这是“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规范技术研究室”的理解。
     
发表于 2012-2-5 10: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2-5 10:15 编辑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
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
《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由此可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遵循最全面、最专业、最权威的
规范,应该是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十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建筑,根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应为二级保护对象,应该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另《高规》
并未规定该类建筑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3.理论上讲,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均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否则无法实现联
动。没有联动,机械排烟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联系!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   章)

这是“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回复函。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2 收起 理由
daxia4000 + 2 请教尺版,设置了机械排烟就必须设置FAS系统 ...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2-2-5 1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情不自禁想起“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典故。

设想——

以“‘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回复函”之矛攻“‘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规范技术研究室’的理解”之盾,会是怎样一个结果呢?

“矛利”还是“盾坚”?
谁知道?
     
发表于 2012-2-5 10: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为GB标准,对同一个问题的解释,不应该南辕北辙。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在回答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征询函之前,应该先征询一下GB50045《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意见的。
我猜测没有做过征询。
     
发表于 2012-2-5 10: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3883478


可怜的 3883478,难怪你“急死了!”。
     
发表于 2012-2-5 10: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设情况是能枚举尽的,不在其列的,属不应设的建筑。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3 14:32


绝不认同“应设情况是能枚举尽的,不在其列的,属不应设的建筑”
     
发表于 2012-2-5 10: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2-5 11:03 编辑

分清“应设”、“可设”、“不应设”、“可不设”、“不可设”。。。。。。

“可不设”是绝不可以与“不应设”、“不可设”划等号的。
     
发表于 2012-2-5 10: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设情况是能枚举尽的,不在其列的,“属可不设”的建筑
     
发表于 2012-2-5 11: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太乱。。。
发表于 2012-2-5 15: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2-2-5 15: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5-28 02:55 , Processed in 0.077289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