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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不应作为审图机构的审图依据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7 11: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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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东海龙王 于 2011-8-17 07:14 编辑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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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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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1: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图不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审图依据吗?
     
发表于 2011-8-17 11: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PS——

此审图特指审图机构审图人员的审图,不是指设计单位自身的审图。{:tongue:}
     
 楼主| 发表于 2011-8-17 11: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我改了。
明确针对审图机构。
     
发表于 2011-8-17 11: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强制性标准中的“必须、应”(前提是规定正确),设计违反了,审图应提出;

2、推荐性标准中的“必须、应”(前提是规定正确),设计违反了,审图也应提出;但推荐性标准中有些“应”的规定条款比较扯甚至属于瞎规定,审图就不应提出。这对审图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专业素质提出挑战,关键也在于我们有些规范的编制太不规范,把设计人员、审图人员整得人不是人鬼不是鬼的。

唉! —— 一声长叹。
     
发表于 2011-8-17 11: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PS 强制性标准中有些“应”的规定条款比较扯甚至属于瞎规定,审图也不应提出。。。。。。

哇呀呀——我们的规范啊。。。。。。

套用范伟的一句话 —— 。。。。。。防不胜防啊!
     
发表于 2011-8-17 11: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性标准,应允许作为审图机构的审查依据,但也应允许设计人员可不作图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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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东海龙王 + 2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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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1: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17 11:58 编辑

我的认识:

推荐性标准,可允许作为审图机构的审查依据,“应”若不涉及人身、设备、系统安全等原则问题,可允许设计人员不作图纸修改。

推荐性标准,可允许作为审图机构的审查依据,“应”若一旦涉及人身、设备、系统安全等原则问题,设计人员必须作图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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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E币 +40 收起 理由
秋石 + 20 安全第一。
东海龙王 + 20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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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3: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强制性标准中的“必须、应”(前提是规定正确),设计违反了,审图应提出;

2、推荐性标准中的“必须、应”(前提是规定正确),设计违反了,审图也应提出;但推荐性标准中有些“应”的规定条款比较扯甚至属于瞎规定,审图就不应提出。这对审图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专业素质提出挑战,关键也在于我们有些规范的编制太不规范,把设计人员、审图人员整得人不是人鬼不是鬼的。

唉! —— 一声长叹。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17 11:26


前提是规定正确。。。
这个就不好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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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做好设计真不易,做好审图也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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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3: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提是规定正确。。。
这个就不好把握了。。。
sccat 发表于 2011-8-17 13:06


是的是的——

君不见,规范到手叹无奈,一把辛酸肚里淹。。。。。。
     
 楼主| 发表于 2011-8-17 13: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图一
IMG_015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8-17 13: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海龙王 于 2011-8-18 04:17 编辑

上图是推荐性地方标准,但是必须执行,无法商量。
图二
IMG_015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8-17 13: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民规还没去T的时候,广大设计师也只是默默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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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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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3: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这个是推荐性标准,你们说该不该执行?
GB/T 16895.15-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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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这个这个——应该改成“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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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0: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注册会员 于 2011-8-17 20:42 编辑

推荐性标准可不遵守,除非有约定。
所以说,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在设计文件中,一般就是图纸中,设计依据里没有写,那么可不遵守;如果因此而违反一些推荐性标准的一些内容发生的结果,设计人员不会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而自己写上了,可以认为设计人认同此标准而做出的承诺从而必须遵守或者认为甲乙双方对此有约定,那如果此时违反了你自己写出的推荐性标准的内容发生的结果,设计人员会因此承担责任。
以上为法律层面的解释。

如果设计依据没写,那么审图一定不可以提!不过多大的事,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任何第三方的监管单位、人不能强制要求其它单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推荐性标准!
如果设计依据写了,那审图机构该不该提,是另外一个问题。中国的现状是审图的权利或者说审查范围已远超出住建部原定审查原则!技措都敢拿出来当审图的,还有什么不敢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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